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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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至95年10月19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5年12月18日,第1次延長羈押即將屆滿。
二、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此部分之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嗣因本案,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重刑,且被告等人係使用變換車牌之自小客車犯案,於犯案後隨即離開其原住所(台中市○○街○○巷○○號),與另一共犯乙○○借住於不知情之友人 陳奕進 位於台中縣○○鎮○○路○○○○○○號住處等情,業據共犯乙○○於警詢供述明確,足認為被告顯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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