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於告訴人即債權人甲○○取得民事判決之執行名義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免其所有於南投市○○段○○○○號之不動產遭強制執行,竟將該不動產出售移轉登記給其媳婦 楊倩如 ,以逃避強制執行,其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年歲已高,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