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七號),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及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號及第五一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迄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二月初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以將海洛因加水摻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在彰化縣永靖鄉境內,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十六時許,為警在其位於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淨重○‧○六公克),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白承認,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請彰化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此外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六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證堪以認定。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及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號及第五一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各一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迄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又前開犯罪事實中,原起訴書所漏未記載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告施用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前四日之某時止),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次數、動機、目的、方法、不知珍惜身體,犯罪所生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扣案被告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六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銘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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