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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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俊崴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九十一年度聲觀字第一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俊崴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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