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蘇維盛 被告 呂憶宜 上列被告呂憶宜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經原告蘇維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