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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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