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現案件亦經判決,為利案件後續的上訴程序或執行程序,被告更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