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全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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