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五萬元(本件債權係依行政院核定「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貸款作業簡則」或「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向原告申貸),借款期限約定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利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貸放時為百分之五點三五)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利百分之零點八五,故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計付(即貸放時之利率為百分之五點五)。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分二百四十期平均攤還,第一期本息攤還日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若政府不補貼利息(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故逾期繳息在六個月以內,仍有補貼利息),應追溯自政府不補貼利息之日起改按原告當時一般房貸利率(即基本放款利率)計息,如遇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同調整,倘未按期清償利息時,經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清償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丁○○並願與被告丙○○負連帶清償之責。詎被告丙○○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一百七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借據、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貸款作業簡則、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繳息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催告書、戶籍謄本各一份、授信約定書二紙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零五萬元(本件債權係依行政院核定「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貸款作業簡則」或「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向原告申貸),並約定有事實欄所載之利息、清償期、違約金等事項。詎被告丙○○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一百七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息明細表、作業簡則、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催告書、授信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復均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陳秋如~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
┌───────────────────────────────────────┐│附表:│├────────────────┬──────────────────────┤│利息│違約金│├───────┬────────┼───────┬──────────────┤│起迄日│利率(年息)│起迄日│利率(年息)│├───────┼────────┼───────┼──────────────┤│⒒至⒈⒏│百分之三點一五│⒓至⒈⒏│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原告誤載為│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⒓至⒈⒏)│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⒈⒐至⒋⒓│百分之三點零二五│⒈⒐至⒋⒓││├───────┼────────┼───────┤││⒋⒔至⒌│百分之二點六七五│⒋⒔至⒌││├───────┼────────┼───────┤││⒌至清償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⒌至清償日││││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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