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翁文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文雄 再審原告 翁文顯 再審被告 蘇清財
陳富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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