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
蘇精哲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及甲○○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2月
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3日、同年7月3日延長羈押
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乙○○及甲○○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自94年
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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