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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