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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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指定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