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