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6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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