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庚○○
己○○戊○○丁○○丙○○辛○○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癸○○○、卯○○、丑○○、寅○○、甲○○○、子○○○、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1,223,8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60,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郭文通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