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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