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維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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