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許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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