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宗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國松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8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127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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