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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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46號
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志偉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