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李福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30日下午2時38分
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址非屬郵局投遞區,而於新店碧潭郵局
領。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收受中華郵政以不按址投
遞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可佐,則原定108年
12月12日下午2時34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不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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