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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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張簡淑玲
原告與被告 張簡慧敏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即座落
高雄市○○區○○里○○街○○號之建築物,據原告 陳報 之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
。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併以被繼承人張
簡碧煌繼承人為被告,故易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 張簡碧煌 繼承系
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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