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所受保安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並經最高法院駁上訴確定,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至今,已逾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到院,經核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法務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九六八五號函、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及受處分人記分總表等文件各一份附卷為憑,足資證明,依法自應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