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
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九十四年度選易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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