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5號丁○○戊○○己○○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5號丁○○戊○○己○○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