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7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蕭智元 律師 顏本源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22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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