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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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5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麗芬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麗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末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竊得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
為憑,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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