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陳立岳
被   告  周秀玲
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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