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何建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阿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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