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黃瑞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鈺文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