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美建 即高昇派報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期間自同年3月26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期間末日為清明國定假日,遞延1日),算至同年4月8日屆滿10日,而聲請人遲至同年5月23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高本院乃裁定駁回其抗告。其雖對駁回抗告之裁定,再提起抗告,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