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