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盛毅能源工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周雅婷 被告信富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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