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5號再審原告 李璧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憶如 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參萬陸仟 陸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