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冠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冠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冠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107年10月28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嗣於108年3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於108年4月8日假釋出監,茲因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刑期終結日期更易為108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亦變更為108年10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核假釋,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9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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