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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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被審被告 李璧卿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駁回再審之訴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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