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子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子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6
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廖子毅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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