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克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克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克航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克航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4月、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述各罪,嗣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因上述㈠、㈡所示案件於102年10月16日送監接續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7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已於104年10月21日假釋出監。嗣㈢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上述㈡、㈢之罪並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述㈠所示案件接續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7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6095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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