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福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福生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8年間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9年2月2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8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8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