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鍾文貴
被 告 邱泰凱 即近來背包客棧
訴訟代理人 邱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