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鍾文貴
被   告  邱泰凱 即近來背包客棧
訴訟代理人  邱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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