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蘇藤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4年2月26日始行提
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