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彥涵 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