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340號原 告 鄭玉章 被 告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另傳訊證人永通衛生行負責人,地址:詳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