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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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盧宣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柳忠江飛燕 間因103年度屏簡字第487號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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