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 告 李國雄
兼訴訟代理人 李昱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被 告 台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盛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被告最近
交付之支票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