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新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君男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