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
4,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