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張義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修和黃正國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4日本院103年度港簡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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