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呂蕙如
       楊富傑
被   告  陳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41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本件利息
起算日為103年6月13日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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